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》于3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。《條例》包括總則、申請與審批、排污管理、監督檢查、法律責任和附則,共6章51條。
《條例》第二條規定,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;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,不得排放污染物。并根據污染物產生量、排放量、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,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。
生態環境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守亮表示,排污許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。《條例》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;強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職責;同時引入社會監督,構建新型環境治理體系。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形成了解決路徑,為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供了長牙齒的制度利器。
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”,發展環保產業是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重要舉措。預計“十四五”相關規劃將陸續出臺,政策環境、行業競爭格局和投融資環境將持續呈現向好態勢。